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降低疫情防控成本的函》(国保价采函〔2021〕7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降低我区疫情防控和社会运行成本,减轻群众负担,现就进一步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调整为50元/次,多人标本混合检测价格调整为15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见附件)。相关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优先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相关检测试剂、配套耗材,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属于政府调拨或社会捐赠的试剂,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试剂费用。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据实收取相应费用,仅提供新冠病毒检测(包括混检)服务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按规定处理并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调整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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