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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8日
标  题: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3〕46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23-12-28 1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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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3〕4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3年)》 (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

自2024年1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各统筹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新增进入《2023年药品目录》的 121 个谈判药品 (含竞价药品,下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要确保每个药品在本统筹地区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参保人员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继续实施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做好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的监测及异常数据核查工作;新增谈判药品(除静脉注射类药品外)同步纳入我区“双通道”药品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于2024年1月底前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

三、做好医保支付标准政策衔接

2024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55号)不再执行,相关药品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2023 年药品目录》的规定。

四、完善结算服务和协议管理

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中心要抓紧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内药品信息的更新维护,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完成药品编码映射等标准化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加强目录内药品使用监管和数据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舆情。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同步废止。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 1.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

2.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8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