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08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4〕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8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自治区本级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4〕8号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结合自治区本级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2024年继续开展阶段性降低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期限及缴费费率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7%,个人缴费费率为2%。
二、有关工作要求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应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密切监测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平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应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调整缴费费率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4月8日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