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5465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1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医保规〔2019〕1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1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
桂医保规〔2019〕1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保障分级诊疗用药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桂卫发〔2015〕39号)、《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药品采购省际价格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控制药品价格不合理增长,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对2015年广西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入围产品目录内的品种实施省际价格联动。
以生产企业提供并承诺确认的全国最低价格3省(指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的省、区、市,少于3省、区、市的取实际数)公布执行的有效药品入围价平均值作为价格联动基准,实施上下联动。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确定联动价格并确认进入价格联动范围的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上公布。由生产企业在采购平台上选择确认或申请退出,申请退出的药品在本采购周期内不能进入挂网或备案销售,医疗卫生机构在本周期内不能采购该药品(低价药品和短缺药品清单目录内的药品除外)。价格联动调整原则上每年度实施一次。入围品种实施价格联动后,医疗卫生机构不允许进行二次议价。
本采购周期内,招标品种自2016年12月1日入围以来至2018年8月31日止,在我区没有交易记录的品种,取消其入围资格。
为确保药品供应,对于被取消其入围资格以及上述价格联动申请退出的入围品种,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依据商务标评审的同评审单元药品其他生产企业提供并承诺的全国最低3省平均价,从低到高顺序替补入围品种。
自治区实施价格联动后,以市为单位实施带量采购的设区市,应按价格就低的原则确定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价格。
二、改革并完善直接挂网药品(含低价药品)采购机制
为实现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同城同价”,以市为单位拟订议价工作方案,组织专家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议价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区直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属地议价。本周期已挂网议价品种重新分批议价。议价参考价调整为:以企业提供并作出承诺的全国最低3省入围价以及相同品种在广西本周期中标价作为我区议价参考价。议价结果信息公开,从公布之日算起,协议期为一年,超过协议期后可由双方协商重新议价或沿用原议定价格。价格一经议定,原则上在协议期内不得变更,国家政策调整价格和生产企业自主申请降价除外。
符合低价药标准的药品(由企业作出承诺),企业申请纳入低价药挂网议价采购的,按现行低价药品挂网采购政策执行;属于现行低价药采购管理范围的药品,企业申请退出的,按现行药品备案采购政策执行。在一年协议期内,以上两种方式只允许申请调整一次。
三、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采购机制
为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我区短缺药品清单目录内的药品可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按直接挂网品种议价采购。无论短缺药品是入围品种还是直接挂网的品种,允许其他企业参与挂网。原入围品种的生产企业可提出申请直接挂网,如生产企业未提出直接挂网采购申请的,该产品仍按中标品种执行。短缺药品一经议定价格,不能随意涨价,或以各种理由不供货。
四、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
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周期采购方案的有关要求,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五、进一步完善药品配送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生产企业可根据入围品种配送工作需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公布的符合“两票制”规定的企业名单中选择一定数量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应选择配送服务能力强、信誉好、网络覆盖广、具备药品现代物流的配送企业作为入围产品的配送企业。
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中,任何企业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违反国家“两票制”规定,特别是要禁止任何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转卖给配送企业,再由配送企业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行为的发生。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落实。药品配备使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药品配备有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学习政策,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加强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议价、采购、配送、药款结算、配备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落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特别是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督促配送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尤其是做好少数民族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配送企业不得因个别药品用量小、价格低而拒绝配送。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取消其入围资格。生产企业提供并承诺的价格虚假被举报经核实的,取消该药品的入围、挂网、备案采购资格。
(三)积极宣传。各级医保、卫健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学习和解读,积极宣传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意义、措施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四)做好服务。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要及时、快捷、全面向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各市议价相关信息。同时,要提供网上交易系统,开放优化服务,设立价格提醒及短缺药品上报专区,确保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使用更方便快捷。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我区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实施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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