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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加快推进长期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构建长期照护专业化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会同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医保局会同教育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5 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速推动长期照护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有利于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切实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平稳有序运行。4月24日,国家医保局会同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对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作出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长期护理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广西长期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构建长期照护专业化服务体系。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部分内容,对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明确培训对象范围为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十六周岁以上劳动者,明确培训内容要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设定,规范培训流程应按照内容从易到难、技能由初级到高级的方式,分类开展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培训。
(二)规范培训管理。一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根据培训质量等情况动态调整。二是规范培训形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合理确定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比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培训时长。三是强化培训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技能培训规范要求开展培训,加强对培训的全程管理和定期评估,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通过竞赛形式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四是提高培训能力,建立师资库、教学资源库,打造有地方特色的优质培训品牌。
(三)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加强评价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考试题库开发应用,统一使用国家认定的考试题库。
(四)强化技能人才培训支持。一是支持普通本科加强长期照护师相关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二是指导培训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加强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与用人单位合作、岗位对接。三是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培养使用待遇衔接。四是按规定做好职业补贴相关政策支持,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
(五)加强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引导等方面对各地抓好工作落实提出要求,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三、培训对象
《通知》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我区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参加培训。
四、培训机构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应积极协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理确定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做好培训机构的遴选和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纳入培训机构目录。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培训。
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机构须严格对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组织认定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统一使用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家题库。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按统一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联网查询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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