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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号)

2020-01-26 16:5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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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0〕4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务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灵活、有效的原则,加强与医疗机构和参保地的沟通,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助方式和渠道由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三、为保证工作平稳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假期值班值守制度,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各统筹地区自1月30日起每周四下班前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送本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和重要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

 

联系人:自治区医保局  莫覃超 13261896600

     自治区财政厅  金  霞 13707717015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司关于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函(医保医药管理函〔202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

附件1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国医保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李克强总理也对此作出批示,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行专门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凡是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省(区、市)医疗保障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下班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本省(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各省(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报告。

 

联系人:国家医疗保障局  王乐陈 010-89061289

财政部          沈  维 010-68551229

 

附件2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司关于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函

医保医药管理函〔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联防联控机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国卫办医函〔2020〕66号) (以下简称“第三版方案”)。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按照第三版方案包括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三、请各级医保部门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第三版方案,并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工作中有关情况请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吴依诺、王乐陈,010-89061229/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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