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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0-01-31 14: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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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

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一、及时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有关治疗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不在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的,治疗期间一律参照执行甲类项目支付管理。对于患者使用目录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按原医保支付类别执行,但不受原限制使用条件限制。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级医保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及时预付资金(基金),切实减轻医院垫付压力。就医医院做好确诊或疑似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由医保和财政部门按职能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清算。

四、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在自治区药械采购网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各市要监测与疫情防控相关药品、防疫用品的价格及供应变动等情况,对于价格和供应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五、完善疫情信息报送机制,各市要指定专人负责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的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医疗救助、财政补助等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与疫情防控相关药品、防护用品的价格和供应变动等情况,自1月29日起每日10:00前报送自治区医保局。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和重要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自治区医保局  莫覃超 13261896600

        自治区财政厅  金  霞 13707717015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附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医保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小组,积极主动做好防治工作。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各地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六、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收集各地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各省(区、市)医保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将上述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中午12点前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

    各省(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联系人:国家医疗保障局  王乐陈 010-89061289

财政部          沈  维 010-685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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