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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触法,平台该担责吗

2021-08-02 09:10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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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直播 平台责任

  概述

  近日,一段男子在某直播平台直播性侵女生的视频截图在网络上流传,引发广泛关注。多部门联合发声,对此展开调查。

  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社交方式,网络直播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受到广泛欢迎。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快速发展,为了博取点击量、牟取经济利益,一些主播费尽心思找亮点,网络直播有时成为教唆、帮助违法犯罪的传播平台。网络平台如何规范发展?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民法典作出了规定。

  案例

  6月10日,网传“滴滴司机性侵直播”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最后却发现,这是一场营利直播行为。根据警方调查结果,网传视频中车某涛、郜某琦为夫妻关系,二人公开进行色情表演。两人并非滴滴司机,但以“滴滴司机、女乘客”为噱头吸引他人观看并牟利。

  6月15日,滴滴出行正式起诉“性侵视频”表演者及其直播平台。

  法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说法

  张海燕(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强化直播平台民事责任承担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成为一种新兴行业,它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们精神娱乐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一些直播内容违法乱象,构成民事侵权甚至违法犯罪,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直播平台在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社会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网络直播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直播平台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主播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平台承担责任。如果二者仅仅是合作关系,主播的直播内容存在侵权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这种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从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等方面,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比如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知道”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加重了直播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其应当对于平台置顶、转发、推荐的内容更为审慎。

  直播平台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和连接网络主播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传播媒介,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问题。对此既要通过落实民法典的规定强化民事责任承担,又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监管,从而促进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直播平台经营者而言,首先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平台监管措施和处罚方式,严格查处直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次要强化平台的自我管理监督,加强平台内直播内容生态治理以及审核把关,及时纠正出现的违法违规直播行为;再次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依法处理,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处,从而规范行业行为,净化直播行业生态。对行业主管部门而言,在民法典之外,还要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网络直播单行法规范的要求,着力在主播实名制认证、直播内容审核、隐私保护、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黑名单管理制度等监管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上下功夫,把相关监管措施落实落地,从而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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