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文明养犬
●概述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闲暇之余养猫、养狗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这些宠物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慰藉,宠物经济因此日益红火。与此同时,由养宠物引发的相关问题逐渐多发。以养犬为例,恶犬伤人、遛狗不拴绳、随地排泄、街头狂叫等问题招致很多人的不满,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频频引发关注。
●案例
8月17日下午,广东佛山顺德区罗水市场前,一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重摔在地,后不幸去世。据当地通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当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法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1166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5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1246条)
●专家说法
彭证之(湖北彭证之律师事务所主任)
动物致人损害,饲养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这起意外事件让人心痛,也引发了我们对宠物伤人问题的重视。事件发生后,大家关注最多的是该如何担责。有报道称老人家属打算放弃追责,如果属实,就直接免除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思考这起事件背后的责任划分问题。
过错责任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只有存在过错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不担责,这契合了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念。但是,民法典也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只要损害后果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即“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为了公平起见,民法典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过错相抵的新规定,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本案视频来看,正站在路上的老人毫无防备,此时一只拴着狗绳的白狗突然跑来,巨大的冲击力让狗绳绊倒了老人。可见,老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责任应该完全由这只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承担。
从案情可知,这只狗的饲养人为村民罗某。但是,当时这只狗并不在罗某的控制之下,而是由12岁的小女孩罗某牵出来玩。此时,女孩应该有足够的措施保证狗的安全,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女孩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当然应当担责。
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意味着,被侵权一方可以向狗的主人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作为第三人的女孩来赔偿。作为狗的主人,如果明知女孩是未成年人,而将狗交给其牵领,应当与女孩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如果狗的主人对女孩牵狗不知情,则在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女孩追偿。
但是女孩只有12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意味着在女孩和宠物狗主人的责任划分完毕后,若女孩有独立财产,应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金,若女孩财产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各地也出台了饲养宠物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由此,文明养犬既是社会公德,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饲养者当谨记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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