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农村房产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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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梁某结婚后育有二子,全家人均为农业户口。小儿子1994年考上大学后,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并落户在城市。2004年,张某与梁某在自家宅基地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后二人于2015年因意外身亡。
2016年,大儿子携家人搬进该楼房。
小儿子认为案涉房产有其一半份额,遂诉至法院。大儿子则认为弟弟是城市户口,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房产。
法院判决认为,自然人的房屋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弟弟未放弃其继承权,有权继承案涉房屋。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对于支撑房屋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而非个人,故宅基地不可以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属村民所有,是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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