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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参加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

2021-12-07 11: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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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参加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政策导向、资金筹集、运行管理、舆论宣传等方面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供给和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明确个人责任,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共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三)保障基本,责任分担。坚持同城同待遇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保持同城内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一致。

(四)分类管理,统筹协调。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对独立,实行分类管理,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提升保障绩效。

二、目标任务

从2022年1月1日起,将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按照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待遇标准、管理办法、经办方式等运行实施,按照同城同待遇的原则,实现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参加南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减轻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带来的经济和事务性负担。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参加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同步参加南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资金筹集。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政府财政补助以及社会捐助等途径筹集。试点阶段,通过划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筹集,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三)筹资标准。

1.单位缴费部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0.15%的费率,每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个人缴费部分,在职人员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分别为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每月0.15%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2.灵活就业人员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每月0.3%的费率,试点期间以5:5的比例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拨,以“单建统筹基金”和“住院医疗保险”方式参保的由个人按0.3%的费率缴费。

3.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按上述规定缴纳。

(四)建立备用金。在试点启动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转一定金额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备用金,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配套管理。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评估认定、护理方式、照护机构、结算管理、经办管理、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内容、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承办机构考核等相关事项,按照南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既有规定执行。

(六)经办服务。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参加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由自治区医保中心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做好自治区本级长护险参保登记、待遇审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基金监管等经办管理工作。

在试点阶段,按照南宁市的做法,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协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组织失能评定、费用初审、组织培训、协助稽核调查、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密切相关的经办业务,委托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所需的经办服务费控制在当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总额的2.8%以内,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费用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列支。

(七)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部门职责

自治区医保局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督导机制,跟踪指导试点进展;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深入推进制度试点。自治区医保中心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宁市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南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既有政策规定,协助做好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系统整改优化、数据交互、评估认定、服务供给、经办管理、结算管理和考核监督等相关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实施过程中,国家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做出调整的,由自治区医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本通知重新修订。

(二)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到期时止。

(三)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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