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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参加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解读

2021-12-07 11: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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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医保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参加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保障问题,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和提高失能人员生活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按照同城同待遇的原则,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政策导向、资金筹集等方面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共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三是保障基本,责任分担,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保持同城内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一致。

四是分类管理,统筹协调,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对独立,实行分类管理,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

三、《通知》的工作目标

一是明确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参加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二是明确按照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待遇标准、管理办法、经办方式等运行实施,明确同城同待遇的原则。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参保范围。参加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同步参加南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二)明确筹资标准。

1.单位缴费部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0.15%的费率,每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个人缴费部分,在职人员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分别为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每月0.15%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2.灵活就业人员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每月0.3%的费率,试点期间以5:5的比例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拨。

(三)明确经办服务。自治区医保中心作为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的实施主体,按照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部分经办服务委托长护险承办机构管理。将委托经办管理的服务费用控制在当年度长护险保费总额的2.8%以内,服务费用从长护险基金列支。

(四)明确配套管理。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评估认定、护理方式、照护机构、结算管理、经办管理、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内容、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承办机构考核等相关事项,全部按照南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既有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明确了自治区医保、财政部门,以及南宁市相关部门在落实中区直驻邕单位参加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和分工,确保有关工作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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