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1〕3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在《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基础上,结合我区药品目录消化工作要求,现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广西药品目录(2021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药品目录
(一)《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内的药品全部纳入《广西药品目录(2021年)》,凡例、药品分类、药品名称、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广西药品目录(2021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认真做好药品目录使用衔接
(一)各统筹地区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调入目录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药品目录衔接使用工作。
(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支付范围,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加强药品目录实施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药品目录实施落地工作,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要将定点医药机构配备、使用《广西药品目录(2021年)》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加强对目录调整后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评估。
(三)各统筹地区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采购、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完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统计监测机制,于每月6日前向自治区医保局报送上月数据信息。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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