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9714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30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目录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医保规〔2021〕4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1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
和民族药饮片目录管理的通知
桂医保规〔2021〕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促进我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精神,经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将部分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范围
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版)》892个中药饮片为基础,将符合条件且具有广西地方标准的531个中药和民族药饮片(含壮药饮片和瑶药饮片,下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支付政策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和民族药饮片以方剂同步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应病种用药范围,严格按照药品类别支付。
(二)目录内同一编码的中药饮片所对应的民族药饮片视为同一种中药饮片,执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标注“□”是指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四)不符合国家或广西地方标准的中药和民族药饮片(包括破壁饮片、超微饮片、冻干粉等)不纳入支付范围。
(五)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编码规则进行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管理,由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更新维护信息系统数据库,指导各统筹地区及时做好落地实施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中药和民族药饮片支付政策,不得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三)各统筹地区要将定点医药机构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的使用情况纳入协议管理,避免基金不合理支出。
(四)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和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有关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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