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看病,合规医疗费超过600元后的部分可获得报销,报销比例为50%—65%不等。
今年以前,广西职工医保除了门诊特殊慢性病可以按规定获得医保报销外,其他门诊费用主要通过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办法》提出,要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今年起,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其中起付线为6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80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合规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别负担,报销比例为50%—65%不等。基层医院报销比例多于更高等级的医院。举例来说,A是在职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按《办法》的政策,他今年因疾病到某二级医院普通门诊看病花费1200元,其中1000元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200元是自费范围的医疗费用。那么他可获报销的金额为“(1000元医保合规费用-600元起付线)×55%=220元”,个人需要支付“780元+200元=980元”。如果当年这1200元的最高报销额度不用或用不完,不结转到第二年。
个人账户每月划入额度有调整。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目前,我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划入额,由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额的全部加单位缴费额的一部分构成。《办法》提出,2023年起,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2023年其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刘冬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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