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1〕3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类评审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局)各类评审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医保局各类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涵盖政府采购、医疗医药、医保管理、财务管理、商业保险、信息技术、医药价格管理、药品耗材采购等职业或者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设立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需要或特殊、紧急情况需要,经审核认定进入自治区医保局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相关评审、论证和咨询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及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职业道德及违反诚信的记录,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内部组织处理的记录。
(二)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或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自治区医保局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年龄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承诺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和咨询工作,并自愿接受审计与纪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按专业类别分组管理,包括:政府采购类、医疗医药类、医保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商业保险类、信息技术类、医药价格管理类、药品耗材采购类等。
第六条 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专家推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申请入库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所述材料需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 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各类专业人员,经自治区医保局审核认定后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正式成为我局受聘专家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评审专家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维护并持续更新。检验复审合格的可以续聘;经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九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仍从事与相关技术资格相匹配的工作。
(二)在参加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四)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调整专家库的规模和结构。
第十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不胜任项目评审、 论证和咨询工作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自治区医保局可以随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的项目,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
(二)对参与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公民道德规范,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坚持原则,坚守专业标准,廉洁履行职责。对参与评审的项目,坚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统一规定的 本专业标准角度进行评判,及时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予签字确认。
(三)严格保守秘密。严禁泄漏、擅自使用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信息。
(四)配合自治区医保局解答参与项目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管理部门。
(二)执行回避规定。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应及时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项目关联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关联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制度规范和标准流程,认真听取各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意见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按规定在评审前签署《专家承诺书》。
(五)其他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自治区医保局。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评审内容和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评审项目及内容、劳务报酬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及《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评审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6号)的规定执行。
若今后国家与自治区涉及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
(二)发现评审专家申报事项不实的;
(三)泄露评审工作信息或收取不正当利益;
(四)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五)不配合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妨碍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影响评审公信力行为的;
(七)评审中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导致各项工作被动、不利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评审专家违规处罚事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
2.专家承诺书
3.医疗医药类学科分类与代码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