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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0-21 11: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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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有效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6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2015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相关部委印发有关文件,鼓励建立独立的区域检验中心。近年来,全区各地逐步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病理诊断中心,提供医学检验和病理诊断等服务。自新冠疫情发生后,定点医疗机构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外送检验量剧增,为有效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的实施范围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卫健部门相应标准。

二是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应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三是委托服务内容包括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

(二)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条件

一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是委托项目经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和病理质控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合格。

三是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

(三)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服务的程序

一是应先备案后开展。备案内容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医学检测备案表、第三方机构相关资质、委托服务协议等。

二是除病情变化快的危急重症病人外,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四)委托服务项目医疗费用的基金结算标准

一是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委托服务项目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三是基金按现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进行结算。


相关链接: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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