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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005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4〕47号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6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5-01-06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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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4〕47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46号)、《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36号)要求,对我区现行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规范整合项目及核定价格。规范整合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项目18项,中医外治类项目18项,中医针法类项目10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上述中医类医疗服务应遵照规范整合的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项目价格详见《广西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项目映射关系详见《广西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附件2)。

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继续执行的(壮、瑶)民族医项目及废止的项目。继续执行我区“壮医目诊”“瑶药脐疗”等69项民族医项目,详见《广西继续执行(壮、瑶)民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3);废止已整合的“灸法”等238项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广西废止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4)。

三、使用说明。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解读,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具体见附件1的使用说明。

四、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按附件标注的新规定执行,继续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0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广西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广西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广西继续执行(壮、瑶)民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广西废止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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