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30日 |
标 题: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4〕2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1日 |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4〕24号
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中医药局,各相关医药、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常态化推进我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工作,确保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及时支付,降低医药流通成本,提高供应保障能力,经研究,自2024年8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线上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
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严格执行优先采购集采中选产品的要求,同一采购周期内各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低于同品种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及可替代品种采购量。
二、结算范围
各医疗机构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耗材招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采购的集采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纳入统一线上结算范围。此前未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货款由医疗机构自行完成结算。
三、医保预付
(一)实施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资金预付。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量所签订购销合同总金额的40%预付周转金,于集采周期开展的30天内预付相关医疗机构。
(二)实施医疗费用医保资金年度预付。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每年按照自治区关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按规定给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费用。
四、结算流程
(一)集采药品的结算。集采药品货款,仍按现行结算流程在确认收货后30日内结清。
具体流程: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采购的药品收货后,由配送企业提交结算申请,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提交的结算申请进行复核,招采子系统于每月的3日和18日对医疗机构复核通过的数据进行结算复核并向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生成对账单,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对账单内数据进行确认(超过5个工作日不确认的,招采子系统自动确认)。在收到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确认的结算数据后,招采子系统于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发起电子代收,代收成功的医疗机构药品货款,在3个工作日内代付给药品配送企业。
(二)集采医用耗材的结算。集采医用耗材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具体流程: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采购的集采医用耗材确认收货后,由配送企业提交结算申请,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提交的结算申请进行复核,招采子系统于次月的3日和18日对医疗机构复核通过的数据进行结算复核并向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生成对账单,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对账单内数据进行确认(超过5个工作日不确认的,招采子系统自动确认),有误的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核对,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招采子系统按照已对账确认的结算数据生成结算单和支付单,并向医疗机构发起电子自动代收,代收完成后,医疗机构可在系统查询代收状态。
对代收失败的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招采子系统在查明原因后,再次发起代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配送企业发起代付。
(三)原线下结算货款的处理。
线上采购的集采医用耗材货款均应线上结算,如存在线下已经支付医用耗材货款订单的医疗机构,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登录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版块,对已线下结算的待支付订单进行批量拒绝。2024年8月1日后所有集采医用耗材全面实施线上结算。鼓励医疗机构开展非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线上结算。
五、采购要求
(一)确认支付信息。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平台基础数据管理系统确认银行账户信息,分别用于支付、收取货款。系统根据各参与方登记的账户信息,进行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的代收代付。
(二)维护支付信息。未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签订结算、划扣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请登录招采子系统(药品/耗材)交易结算版块维护账户信息,签订结算、划扣协议,划扣协议签订后自行下载打印,线下联系开户行盖章完成三方签订,并上传至招采子系统。招采子系统根据各参与方登记的账户信息进行货款代收代付。
(三)订单的发起及响应。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发起采购订单,配送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订单响应后根据购销合同向生产企业采购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在规定时间内发货至医疗机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不按协议保证配送的,在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的,取消其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格。
(四)发货、收货确认及验收。配送企业发货后应在招采子系统上及时确认送货情况,同时对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单独开具发票,并上传发票电子版。医疗机构应在实际收货后10个工作日内在招采子系统上进行收货确认及发票信息验收。因公立医疗机构主观原因造成电子代收失败并经核实的,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暂停支付从发现未按时支付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当月起的医保基金结算款。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线上结算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提高医疗机构阳光采购,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是医药领域腐败重点整治问题,也是促进货款及时支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认真落实责任。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二)落实岗位职责。各地医保部门要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补充条款,或在年度医疗服务协议签订时增加相应条款,将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协议管理,明确医保预付款使用、采购任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对出现采购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量、未及时与配送企业完成货款结算等情况的医疗机构,按协议从严管理,并通过约谈、警告等方式追责。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医药采购货款管理相关制度,分别设置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票据核对等岗位,做到流程明确,责任到人,要在规定时间内与配送企业完成结算。
(三)明确任务分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增强改革定力,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医药企业应当保障药品、医用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及时签订购销协议,按协议要求保障供应、配送到位;要实现有关信息系统与招采子系统的对接,及时准确提交结算数据。各医疗机构要及时验收入库、完成票据审核及医药货款拨付数据复核确认工作,及时支付医药货款。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医保基金,确保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资金预拨付制度,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各地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分析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特别是协议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同级医保部门提交的医保基金用款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确保集采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工作顺利推进。
(四)及时评估和反馈情况。自治区医保局将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定期评估各地政策执行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流程。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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