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5465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29日 |
标 题: 关于将部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医保规〔2019〕2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9日 |
关于将部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桂医保规〔2019〕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84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桂卫规划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就医需求,加快推进我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现就部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应在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下,接入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与资源监管信息平台开展。
二、远程医疗服务应坚持“医疗机构提出,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未经参保患者同意开展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患者或家属单方面提出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各地要结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认真做好项目对应及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