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5466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30日 |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桂医保规〔2021〕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3日 |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
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
桂医保规〔2021〕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各统筹地区内所有参与国家、省际联盟、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以及以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牵头机构的医联体、医共体等医疗集团(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均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执行范围。
(二)品种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国家、省际联盟、自治区组织开展的各批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品种(以下简称集采药品)。
(三)已经落实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余留用政策的相关医药费用除外。
二、实施办法
(一)实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在对集采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采购周期跨自然(结算)年度的,可采用已采购金额与总采购总额占比等方法确定当年集采机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调整因素。按照集采机构和集采药品品种,逐一计算各集采机构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金额。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原则上根据各集采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上年度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确定。具体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计算办法见附件1。
集采机构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由该机构申报的各集采药品品种预算金额求和计算。
统筹区采购周期的集采药品预算管理总额由各集采机构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金额求和计算。
(二)核定集采药品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根据集采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
集采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医保部门按规定在结算前对集采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集采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具体留用比例根据对集采机构的考核得分结果确定。
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医保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区内由医疗集团开展的集中采购,对签约主体统一核定结余留用金,其结余留用金具体分配方式,由签约主体与其各下属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药品的带量采购完成情况自行协商确定。
(三)考核定点医疗机构。
考核工作由各统筹地区医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要纳入医保协议,与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各统筹地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中明确相应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的结算程序,开展综合考核。既要对集采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各品种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也要对集采机构整体落实报量、货款结算等集采政策情况进行考核。
按照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落实集采和价格政策内容,以及我区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细化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2。其中,关键指标内容各地不得作调整,参考指标内容和各指标分值权重可由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1.考核方法:
(1)调取数据。调取集采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现场查看。对集采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执行政策情况、优先用药措施等进行现场查看。
2.考核内容:
(1)执行药品集采规定。
(2)合理控制药品费用。
(3)集采报量、签约情况。
3.考核结果运用: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集采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具体金额,并于完成考核1个月内将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拨付至被考核对象。
留用比例以100分计算进行打分确定。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50%拨付医疗机构;考核分值80分(含)-90分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40%拨付医疗机构;考核分值60分(含)-80分的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30%拨付医疗机构;考核分值小于60分的结余留用资金不予拨付。
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在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公开。
三、资金管理使用
结余留用资金按年度从医保基金支出。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使用集采药品情况,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结余留用资金列支渠道(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列支比例),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具体结算流程由各统筹区制定。
集采机构要将结余留用资金专款专用、专项预算;要制定集采药品使用管理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好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医护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要将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收入列入“医疗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采购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好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政策,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抓好政策落实。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余留用资金核定和结算等工作。各集采机构要准确领会开展结余留用工作的目的意义,做好中选产品平稳替换,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
(三)加强政策衔接。各级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推进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要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与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间的衔接;做好结余留用工作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工作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偿。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中央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区其它医药带量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附件:
1. 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
2. 定点医疗机构单个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考核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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